《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〉的決定》已于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取消在職醫生辦醫療機構限制
《實施細則》刪除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“醫療機構在職、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”的內容。修改后,《實施細則》關于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,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,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,有利于充分發揮醫師專業技術優勢,調動醫師自主創業積極性;有利于促進民間投資、加快社會辦醫發展;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,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,更好的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醫療需求。
增加醫療機構類別 拓寬社會力量辦醫渠道
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細則》),第三條增加了一項,即增加“醫學檢驗實驗室、病理診斷中心、醫學影像診斷中心、血液透析中心、安寧療護中心”等醫療機構類別。
這樣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,著力拓寬社會力量辦醫渠道,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。
在往年的全國兩會上,多位委員、代表都表示,醫生多點執業、去社會開辦診所可以實現醫療服務不均等問題的改善。但這就意味著我國需要改革現有的執業醫師注冊制度,解除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一對一的注冊關系,真正實現“單位人”到“社會人”的轉變。